合同法案例分析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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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二: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 2.没有法律依据。
3、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4、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5、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6、 案例三: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7、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8、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9、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10、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11、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12、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13、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14、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15、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16、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17、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8、 案例四: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19、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21、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22、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23、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4、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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