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哪家好(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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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主要的途径有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2、食品追溯体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5、(一)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1.产品信息。
6、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
7、情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
8、应当将使用的食品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9、2.原辅材料信息。
10、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1、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记录内容上溯原辅材料前一直接来源和产品后续直接接收者,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及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
12、3.生产信息。
13、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
14、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二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三是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四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五是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15、企业要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
16、企业对相关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
17、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18、4.销售信息。
19、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0、5.设备信息。
21、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22、6.设施信息。
23、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基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24、7.人员信息。
25、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
26、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
27、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28、8.召回信息。
29、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9.销毁信息。
30、企业应当建立召回食品处理工作机制,记录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31、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32、10.投诉信息。
33、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如实记录相关食品安全、处置情况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34、(二)销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1.进货信息。
35、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6、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37、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8、2.贮存信息。
39、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实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40、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
4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2、3.销售信息。
43、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4、食品经营企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45、散装食品来自不同的预包装食品混合而成,应当记录混合品种及比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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